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杨鸣母亲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涉嫌抢劫案被告人杨鸣的辩护人。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本案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会见了被告人,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陈述,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根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辩护人认为江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鸣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
1.公诉机关称2012年1月17日的案件中,***在被害人董卓麟的酒杯里投放迷药。对于本案被告人杨鸣参与的案件是否是使用迷药的问题,辩护人认为,这一情节需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目前公诉机关认定这一事实的证据如下:1、戴晨晨、曹建的有罪供述;2、被害人董卓麟的陈述。在认定这一事实的证据中,均为间接证据。本案被告人都不了解迷药的成分及药性,也没有看到过是否向董卓麟酒杯里下药,且迷药提供人及投放人均在逃。在缺少对董卓麟所喝红酒残液以及尿液中含有“迷药”成分的鉴定报告的结论下,仅凭这二份证据是不能证实被害人董卓麟服用了含有迷药成分的红酒的事实。因此,对于本案是否使用迷药?使用的是何种迷药?服用该迷药是否能致人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对于这些问题都没有足够的事实加以证明,也就是根据目前的证据不能得出使用迷药实施抢劫的结论。
2.2011年12月的案件中,被害人于?在此后还将钱归还给担保公司,事发一个月,也就是本案被告人被羁押后才向公安做了报案笔录。被告人杨鸣参与的该起案件中,被害人在2012年1月18日就知道欠下大额赌债,但到第二天19时10分才向公安报案。对此,辩护人认为,按照正常推理,被害人再有不明原因的大额赌债,而且债主要求还款才还车的情况下,应会及时报案的。被害人这种延迟报案的行为,只能让我们怀疑是处于某种原因才向公安报案的。因此,无法判断被害人到底是在迷药作用下还是在酒精的作用下使其意识减弱,让被告人在赌桌上以作假的形式取得财物。
二、本案认定被告人杨鸣构成抢劫罪,不成立。抢劫罪是一种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压制住被害人的反抗,进而取得财物的行为。因此,无论是暴力方法、威胁方法还是其他方法,都必须具备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必须表现为被害人处于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的状态。本案中,即使至今在逃的被告在被害人的酒杯里投放“迷药”的事实存在,但被告人无论从主观和行为目的,还是行为性质和强度来看,都不应当归类到以实施“其他方法”抢劫的行为中去。
1.从主观和行为目的来看,被告人给被害人下迷药并不是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以便占有其财物,而只是想让被害人辨认控制能力减弱,以便在赌博的时候弄虚作假,使被害人无法发现作弊,然后愿赌服输,自愿交出财物并出具借条。因此,被告人并不存在抢劫犯罪的主观故意。
2.从行为性质和强度来看,被告人的行为并不表现为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的状态,只表现为使其不清醒,然后让其参与赌博,合伙作弊赢取被害人的财物。被害人尚能参与赌博,赌输后还能出具欠条,并且被害人董麒麟在接到家人要求回家的电话时,回复“不用你管”等情形,足以说明被害人有足够的辨认控制能力,并未达到不知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的状态。这种行为是以赌博为名,行骗财之实,与麻醉抢劫中,实施麻醉被害人,使其不知反抗或者丧失反抗后直接取得财物的行为,有着本质区别。
3.被告人杨鸣在参与案件时,并不知道其他被告人下迷药的行为,只以为把被害人董麒麟灌醉,赌博的时候作弊让其输钱。被告人在赌博过程中也未实际参与。因此,对被告人杨鸣定性为抢劫明显牵强。
三、被告人杨鸣应认定为从犯。他没有直接参与实施犯罪,参与做“托”情节较轻,还多次劝告曹建不要赌了,早点回家。
四、属于犯罪未遂。公诉人也已经认定。
五、被告人杨鸣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态度较好。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法庭查清事实,依法认定被告人杨鸣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犯罪,考虑到其具诸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对被告人杨鸣作出公正的判决。
辩护人: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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