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甬劳仲案字[2010 ]第2XX号
备注:为尊重当事人意见,裁决书中当事人人名均为化名;本案后因被申请人不服起诉至海曙区法院,现已调解结案,最终由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10级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共计55000元并补缴社保。本裁决书仅供法律爱好者参考学习,不得作为他用!
申请人:刘虎,男,1956年8月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昌州乡XX村
委托代理人:虞旭挺,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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