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付给第三者后 保险公司状告无证醉驾司机
案件的核心在于保险公司是否有追偿权
一场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当完被告后又当起了原告。在2008年的一场交通事故中,肇事者吴某无证醉驾杨某的一辆机动车肇事后,作为该机动车交强险投保单位的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因为赔偿问题,曾被受害者家属起诉到江北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太平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赔偿受害者11万元。
如今,该保险公司一纸诉状将肇事者和车主起诉到江北区人民法院,向肇事者和车主追偿11万元赔偿款。太平保险公司认为,肇事者无证醉驾,且被判刑,保险公司不该为其犯罪行为买单,而车主存在管理车辆不善的重大过错,则负有连带责任。
昨天上午9点,该案件在江北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法庭调查结束后,原被告双方就太平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是否有追偿权;肇事者无证醉驾状态下造成第三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是否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车主是否违反车辆管理义务需承担连带责任等问题,当庭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记者 蒋振凤
【事件回放】
无证醉驾撞死人,保险公司支付11万元赔偿款
2008年11月6日下午,吴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浙B-HN759号轻型货车(车主系杨某,交强险投在太平保险公司),从江北区洪塘驶往庄桥。当该车行驶至宁慈公路2K+700M附近庄桥换向器厂,车头正面与前方同方向由赵某驾驶的牌号为宁波61717号电动自行车尾部相碰撞,造成赵某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吴某驾车逃逸,并于当天被抓获。
2008年11月12日,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北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08A00034号)认定:吴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机动车虽投交强险在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但该保险公司认为,吴某无证醉驾肇事,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
事后,保险公司、肇事者和车主先后被受害者起诉到江北区人民法院。2009年2月,江北区法院判决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给受害者家属。
【庭审现场】
两名被告咬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昨天的庭审现场,肇事者吴某作为第一被告出席,车主杨某作为第二被告出席。原、被告双方经过陈述,都对肇事这一事实及交通部门对事故认定无异议。但就原告保险公司提出的,“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11万元;第二被告对上述11万元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两名被告表示反对。当法官问及第二被告杨某,吴某无驾驶证,为什么会把车子给吴某开时,杨某表示,自己驾驶证分扣满了,到安徽去学习了,并向法官提供事发时他在安徽学习的一些证据,说车钥匙就放在出租房内,是吴某自己拿的;这时,坐在一旁的吴某说话了,车钥匙是杨某姐夫给他的,因为杨某姐夫喝了酒,所以让他开,“你也喝酒了还敢开车?”面对法官提问,吴某无言以对。
●律师观点
“无证”肇事保险公司也要买单,是否会让肇事者有恃无恐?
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金律师分析说,该案例中所谓追偿的11万元并不重要,相比较而言,更重要的是“无证”驾驶本身就没有驾驶资格,不是《交强险条例》中的被保险人,肇事后,还由保险公司为其买单,这样的先河一开,会给一些没有驾驶资格的肇事者形成一种错误的认识,使得他们肇事后仍无法认识到严重的后果。
的确,很多肇事者肇事后,都会搬出《交强险》,在保护被害人一方来说,事故发生后能够尽快给被害人一个补偿这是对的,但根据交强险第22条和保险法第45条规定,如果为无证、醉酒等行为也照常去负责,那么就等于免除了这些人的一些应该承担的责任,这是与交强险立法的根本目的相违背的。不过,也有律师提出不同观点,认为此案中当事司机不仅是要面对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还必须要承担刑事责任。
【主要争议】
保险公司是否有追偿权?
在双方举证过程中,与之相关的法律铺天盖地而来。保险公司以《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交强险条例》等诸多法律条文为依据,针对第一被告吴某“无证醉驾”这一状态,证明保险公司“无赔付交强险义务”。
其中,原告代理人强调,“《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是向第一被告追偿的主要依据。
第一被告代理人则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强调“保险公司是承担理赔义务而不是垫付”,紧扣“投保的是机动车”,根据《交强险条例》,保险公司有责任承担赔偿义务,并有“肇事者无故意”等来反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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