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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房子惹的祸
【发布时间:2010-01-15 09:36:58】 【点击量:3174】

                  又是房子惹的祸
                   ——卖房、押房就为买个大房子,对方一句“不卖了”竟让我没了房,购房乱象 让谁晕了
金报热线66111111报道 房价不停地上涨,房产纠纷日益增多。最近本报接到的投诉中,光卖方一族“违约”情况就多起,最终无非是,卖房一族甘愿拿违约金,而买房一族,见状往往也只能无奈地转身离去。不过,不是所有买房者都那么好打发。
   江先生日前选中了江北区一正在出售的二手房,是一座价值180多万元的联体别墅。为了买这个房子,江先生把手头的房子该卖的卖,该押的押,不料,和对方签订购房合同后,对方突然反悔了。江先生认为,对方这一返回,自己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了,即使反悔,也要按照合同来,不但要补偿其违约金,还要补偿其损失。为了维权,江先生选择了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舍小购大 买房代价不小
   日前,江先生通过江北一家中介公司物色到了一个不错的二手房。这座房子位于江北颐和名苑,建筑面积为221.27平方米,是一联体别墅。江先生一家看房的时候别提有多喜欢了,但是,该房价也不菲,180多万元。面对房价涨势十足,江先生并没有向卖方压价。
   2009年9月14日,甲方卖房者陆先生一方以及乙方江先生一方再加上丙方中介,三方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并于当日,江先生支付卖房者5万元定金。按合同规定,“在2009年9月28日内,首付房款69万元在丙方的见证下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定金交完后,江先生为了筹购房款。把自己位于青林湾面积达48平方米的房子卖掉了,此外,还抵押了位于白杨街的一座80多平方米的房子。购房前,江先生考虑了一个实际的问题。他说,现在房价涨这么快,如果将两间小房子卖掉换个大房子,既改善了生活,日后,儿子结婚了,大家又可以住在一起,更可况,未来房价,难以预测。于是,房款筹好后,江先生便在合同约定日期之前联系了中介方,准备预付首付款69万元。
 
对方违约 房子说不卖就不卖了
  江先生来到中介,多次联系对方,但对方都因忙没有出席。眼看着合同规定首付款日期就要到了,对方不急江先生着急了。江先生把最近一次联系中介通知对方的短信拿出给记者看,时间是在9月25日,部分内容是“资金已全部到位,请尽快通知房东收款。”对方迟迟不出面收款,江先生最后得知,对方房子不卖了。为此记者电话联系到卖方一方陆先生,得知,这其中还有个小插曲在里面。
  陆先生说:“卖房的时候,我说三天内付款,结果,第四天的时候我打电话给他,对方说没钱,要按合同来,合同上写的是9月28日,但是我在签合同的时候没看仔细,不知道。所以,房子决定不卖了,留着自己住。我同意给对方违约金,但是对方不同意。”
 昨天,江先生还在抱怨,中介费就付了1.6万元,现在说违约就违约,结果弄得他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了。他原来的房子都已经卖掉了,难道还要向对方要回来吗,此外,江先生一直在关注着自己买到手的这座联体别墅哦。“买的时候180多万,现在已经涨到280多万了。”江先生说,对方违约也可以,但是不但要给违约金,还要把房价长高的这部分差价给他,因为,对方如果早告诉他不想卖房子了,他们就用这100多万的钱购买其他房子了,也不至于拖到现在。

  为维权走法律途径
  对于江先生提出的要求,对方自然不同意。随后,江先生一纸诉状将对方起诉至江北区人民法院。江北区人民法院分别于10月31日和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但两次开庭,这起纠纷因违约赔偿方面双方未达成一直,目前仍悬而未解。
   据记者了解,就在13日审理此案的时候,庭审现场竟然出现一突发事件。
  二次开庭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休庭,在准备签庭审笔录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发生口角。为防止事态升级,法官和其他旁听人员马上上前制止。果断将旁听人员劝退出审判庭,给予严厉的批评教育。
  律师说法:(房价上涨 ,怎样看待购房协议纠纷?如何避免或者减少这种纠纷?)(主要以,房价上涨,乱象横生为核心)
 
  律师说法:(房价上涨 ,怎样看待购房协议纠纷?如何避免或者减少这种纠纷?)(主要以,房价上涨,乱象横生为核心)

“买房的、卖房的甚至是仅有购房欲望的,都在盯着房价,而房价的上涨速度,至使一些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会出现朝令夕改的情况,说违约就违约,这已经成了房产交易的一种现象,而这种违约,无疑会让购房更加恐惧房价的涨势”。
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金学忠律师分析说,房价上涨的这种速度与趋势,属于不正常现象,这种趋势迟早要回归理性。由于金钱利益的驱动,卖方违约现象的增多应属于正常现象。但是双方一旦签订买卖合同,并且合同既已生效,买卖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为违约遭受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
该案例中,违约方不但要承担违约成本,而且这个成本必须有法律依据。除了违约金外,还应该支付包括买方为买房而产生的实际损失以及预期利益损失。但是最终,房价的控制有赖于政府的宏观调控,以及公民诚实信用素质的提高,但对依法约定合同的遵守,减少房屋买卖纠纷的产生,则有赖于公民法制意识的提高和对违约成本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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