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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6-11 22:59:25】 【点击量:3250】

关于做好2010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浙江省厅律师管理处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全省2010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考核的范围
  在我省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包括外省(市、区)律师事务所在浙江设立的分支机构。
  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依法接受所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及市(省直)律师协会的年度考核。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年度考核注册工作另行通知。
  二、年度检查考核的时间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7月15日。
  三、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
  按照《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律师事务所以及本所律师遵守法律规章、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况。
  四、年度检查考核的方式
  年度检查考核以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并综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掌握的情况(如百分考核),评定考核意见。
  五、年度检查考核的等次和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合格”等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发生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已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三)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与律师职业的性质相称,办公条件能满足服务的要求;没有私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公场所的情形;
  (四)认真开展日常党建工作,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警示教育;
  (五)内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实习(助理)律师指导管理、档案管理以及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等制度健全并得到落实;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能够进行有效监督;
  (六)设立了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等基金;
  (七)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立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制度,并为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缴纳了社会保险;
  (八)配有专职财会人员和行政人员;
  (九)按规定及时填报《律师工作统计报表》、《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报表》等;
  (十)依法缴纳了税款;
  (十一)认真履行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义务;
  (十二)依照法律、规章对设立的分支机构有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律师事务所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后,按要求认真完成整改;本所律师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后,能吸取管理上教训,督促其完成整改;
    (十四)认真完成对本所律师的年度执业考核;
  (十五)合伙制度实施正常,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正常执业的重大纠纷;
  (十六)履行了团体会员义务;
  (十七)认真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
  (十八)律师事务所正本按规定上墙悬挂;
  (十九)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在“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上的各项登记信息完备、准确;
  (二十)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律师事务所考核不能达到以上标准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书面责令律师事务所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合格”等次标准的,结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年度检查考核的主体
  各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并对各市(省直)律师协会就执业律师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鉴于各地尚未完全实行“属地管理”,今年对市直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暂由各市司法局直接负责(条件成熟、准备充分的地市,可以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司法局初审);省直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和考核,由杭州市司法局负责实施。
  省厅负责指导、监督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和市(省直)律师协会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并将全省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报司法部备案。
  七、年度检查考核的应提交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年度考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申报表》(附件1);
  (二)律师事务所的2009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200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09年10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核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可提供年度财务报表,无需审计);
  (四)2009年度业务统计报表(已经提供给司法行政机关的,无需重复提供,各市司法局应当将律师事务所的统计报表与年度考核材料一并存档,作为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档案);
  (五)纳税凭证;
  (六)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
  (七)为聘用律师和其他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八)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九)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六)项内容如在财务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的,无需再提供其他凭证。
  八、年度检查考核的程序
  (一)申请年度考核的律师应当依据律师协会关于律师执业活动考核的规定,就本人年度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提交考核申报材料。
  (二)律师事务所依照法律和规章的要求认真总结本所上一年度的执业情况,依照考核标准对本所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形成总结报告;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年度考核,评定考核等次;6月20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司法局报送年度执业考核的书面材料。
  (三)县(市、区)司法局收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在10天内完成审查,发现报送的执业情况及有关材料不齐全或者有异议的,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审查完成后,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律师协会、市司法局提出建议。
  (四)市司法局收到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材料后,应当依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对市(省直)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确定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
  市司法局在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以及县(市、区)司法局的初审意见、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县(市、区)司法局、律师协会重新进行审查。
  (五)市司法局将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结果在“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予以公示(面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公示期不少于7日(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可以分批次公示)。
  (六)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日起7日内向考核机关书面申请复查。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公示期满后,市司法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考核结果,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分所加盖“律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律师执业证书上备案考核结果,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八)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市司法局应当将本地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情况总结和考核结果,于7月20日前报省厅备案,省厅审核汇总后依法在报刊和省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在报省厅备案的同时,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司法局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局。
  各市司法局报省厅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
  1.关于组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工作书面总结;
  2.本辖区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2,名单包括2010年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同时上报);
  3.拟“注销”和“暂缓执业”律师的名单及其执业证书。
  九、注销事项
  (一)对律师事务所的注销:
  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主管司法局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由市司法局上报省厅注销该律师事务所。
  2.对于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由市司法局在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5日内在“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面向公众)或者本局政府网站上公告,责令其限期(不超过30日,具体时间由各市确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并查明原因;逾期仍不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市司法局报省厅注销该律师事务所。
  (二)对律师的注销:
  年度考核后,依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之规定,由市司法局统一上报省厅收回并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十、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律师事务所应当成立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评定机构,具体负责本所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和等次初评工作。
  (二)2010年1月1日-5月31日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无需申请考核,但应需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交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在其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考核结果”栏标注“新设立”字样。2010年6月1日以后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在下一个年度检查考核前不盖“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无需在检查考核记录栏作任何记录。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否按照《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开业、报备、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处罚期已满并按要求整改后,再予考核。
  (四)对律师事务所考核,主要针对其2009年度工作开展情况,但执业资质情况、内部管理情况、遵守法律规章、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等情况的考核期间,至本次考核止。
  (五)“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已经启用,年度考核工作除提交书面的材料外,各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都应当在该平台上同时完成等次评定操作。
  各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核对平台数据库本所律师和本所住所、负责人、合伙人等情况(副本上各种信息应当与平台上本所信息一致),变动情况应及时向省厅申请办理变更许可或者备案手续。对律师暂缓申请考核的,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对已转往非律师机构工作的和其他不参加考核的律师,应当抓紧办理注销手续。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六)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办理。
  (七)为了保证律师管理平台上信息的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在年度考核期间,建议各律师事务所(包括本所人员)不再提交新的行政许可申请,待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再办理有关许可事项。
  (八)“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包括分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由省厅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统一刻制(印章样模见附件3)。
  (九)各市(省直)律师协会要按照《律师法》、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相关规章与规范的规定,以及省律师协会的统一部署,严密组织对本辖区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活动的年度考核相结合。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活动的年度考核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十)为完善律师管理平台信息,请各律师事务所抓紧将本所律师照片电子版汇总后报省厅(管理平台上已有照片信息的律师除外,发至邮箱:
liangyibiao@163.com,也可通过管理平台“工作简报”栏上报)。
  (十一)年度检查考核是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实现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指导的一项重要工作措施。通过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的检查、考核和评价,及时发现、纠正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管理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及严重程度,分别采取相关的惩处措施,以起到教育引导、强化管理的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一定要高度重视,明确分工,周密组织;要认真学习《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法律规章和行业规范,领会精神实质,既要防止考核手段流于形式,又要依法、公平、公正办理。要把年度检查考核与正在开展的律师队伍警示教育工作结合起来,严格审查,并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律师队伍建设中的突出问题,确保两项工作都取得实效。
  工作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厅律管处。
  
   附件: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申报表
2.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
3.年度考核专用章印章样模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律师执业(工作)证年度考核记录(备案)式样
          
          
          
          
          
                                                       二?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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