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勇杰 绘
明明问甲借的钱,且已还了大半,素不相识的乙却拿着借条到法院起诉;当面撕毁了的借条,在法庭上竟然又出现了;明明只借了5万元,对方却拿着“证据”要求还10万元……民间借贷当中“套路”重重,昨天,海曙法院的法官向记者讲述了近期的几个案例,希望借此让市民提高警惕,认清这种名为借贷,实际涉嫌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的“套路贷”。
A 套路 移花接木
素不相识的人到法院起诉要求还钱
去年11月底,陈某委托律师到海曙法院起诉,说王某欠了陈某8万元,至今没还,请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请,判令王某还钱。起诉状后,还附了一份借款协议的复印件。谁知,过了几天,王某到法院答辩,说自己的确向他人借了8万元,但不是问陈某借的,事实上,她根本不认识陈某。
被告王某说,去年3月,她打电话向做资金生意的阿伟借8万元钱,“当天,阿伟让他手底下的工作人员拿了现金到我家,之后几个月,我已陆续还了6万余元给阿伟。”
“那写有你和原告名字的借款协议,你怎么解释?”法官问被告。
被告急了,“借钱那天,工作人员给过我一份空白的借款协议,我在上面填了借款金额,也签了字。当时,出借人一栏是空白的。我以为,工作人员会把协议拿回去交给阿伟签字,就没在意。现在回想起来,陈某的名字,肯定是后来写上去的!”
对此,原告陈某提交了一张照片,照片上,陈某出现在了被告王某的家中。难道被告在说谎?
被告王某这才回忆起来:“原来是你,你是那个工作人员!”
原告又拿出一张银行转账单,上面写着,王某曾转账给陈某一笔钱,“既然你没有向我借过钱,那你转账给我干什么?”被告直喊冤:“法官,我6次转账还钱,其中5次都是转账给阿伟,唯一一次,阿伟让我转账到另一个账户,说是自己欠这个账户主人的钱,让我直接汇过去。我怎么知道事情竟然会是这样……”
鉴于双方各执一词,为慎重处理本案,法官决定对原被告进行测谎。被告同意测谎,原告略有迟疑。法官说,如果测谎结果是原告撒谎,那她会被法院以涉嫌虚假诉讼移交到公安部门。听了这话,原告申请法院对此案进行调解,但被告不同意调解。不久之后,原告律师到法院撤了诉。事后,法院调查获悉,阿伟是陈某的远亲。
B 套路 偷梁换柱
撕毁的借条竟然在法庭上出现了
20多岁的小丽认识了一个大姐,对方很热情,向她推荐了一个理财的平台,说投钱天天能拿利息。小丽抱着试试看的心态,买了那个平台5万元的理财产品。之后几天,她每天都拿到了利息,非常高兴。小丽对大姐说想追加资金,但没有钱。大姐非常热心,介绍了一个中间人给她。中间人拿着一张10万元的借条过来,对小丽说,借款10万元要扣除中介费等一系列的费用,拿到手只有8万元。小丽没怎么考虑,直接在借条上签了字。
谁知,之后几天,那个理财产品的利息越来越低,小丽犹豫了,给中间人打电话,说不借钱了,让中间人把借条拿回来。中间人很配合,与小丽碰面后,当场将借条撕碎了。
几个月后,有人找到了小丽,说小丽欠了他们10万元没还。不久之后,对方将小丽告到法院。在法庭上,原告的律师出示了借条,小丽看了之后惊呆了:这是自己签过字的借条原件!可当时明明已经撕毁了,怎么又出现了?
为查清事实,法官在征求双方意见之后,委托市检察院对原被告进行测谎。测谎结果表明,原告不能通过测试。之后原告对法官表示希望撤诉,并愿意对小丽及其家人赔礼道歉。
据法官推测,当着小丽面撕毁的,很可能是借条原件的彩色复印件。
C 套路 无中生有
5万元的借款,突然变成10万元
去年12月,李某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许某,说许某4月份向他借了5万余元,至今未还,请法院判令许某归还欠款、支付利息。
开庭当天,法官把原被告双方都叫到了现场。原告提供了一份借条,上面有被告签名和指纹,借款日期写的是4月20日。被告一看,连声说:“不对不对,这张借条是我5月份借款时签的,当时借条上并没有写日期。”
对此,原告说:“借条上的时间是我后来加的,但被告的确向我借了2笔款,共10万元。4月份这笔,被告写了借条,我直接给了现金。5月份的借款,基于我对他的信任,没让他写借条,但有银行的转账汇款凭证,这个我会另案起诉。”
听了这话,被告徐某惊呆了:“我明明只借了一笔钱,当时你还说,借5万元,扣除利息、押金,只能拿到3万多元,我也同意了。我5月借了款之后,一直通过微信在还利息的。这怎么变成两笔共10万元了呢?”
法官具体询问了原告4月份这笔借款的细节,“被告怎么向你借钱的,请你详细说。”
原告回答:“他打电话过来借的。”“你确定吗?我们会去查通讯记录的。”法官说。
原告改口:“时间长,我记错了,他是打麻将时向我借的。”
双方各执一词,为查清事实,法官准备采用测谎手段,征求原被告的意见,并向他们释明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原告表示要回去考虑一下。一周之后,原告的律师来撤了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案
“套路贷”实际涉嫌多项犯罪
办案法官说,近年来,这种看似民间借贷,实则涉及诈骗、敲诈勒索等多项刑事犯罪的“套路贷”案件越来越多。除上述情况外,“套路贷”的表现形式还包括:被害人实际收到的借贷金额明显少于借款合同等约定的借贷金额;借款方利用转条、利滚利等多种手段,造成被害人后续承担的违约金、利息、还款金额等远超想象;被害人想要诉诸法律,却发现对方都能拿出看似无可辩驳的证据等。
归纳而言,“套路贷”的借款方是以“服务费”“押金”等所谓的行业规矩,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等,或者与被害人进行口头约定,制造资金给付凭证,之后再制造各种借口认定被害人违约,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时,利用之前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公安机关报案等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甚至采取敲诈勒索、欺骗胁迫、非法拘禁等不法手段,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
为避免陷入“套路贷”,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最好到正规金融机构借款融资,不要轻信无金融从业资质的个人、公司发布的各类无抵押免息贷款广告信息,尽量不要参与过分复杂的民间借贷,树立根据实际借款协议借款、收款要拿收据的意识。记者 王思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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