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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借了4万元,为何要还8万元?”
【发布时间:2017-02-22 09:47:51】 【点击量:3103】 【来源:宁波晚报

严勇杰 绘    

资金周转困难、看病就医一时手头紧,难免需要借钱周转。打个借条或是签订借款合同,也是当事人之间正常手续。然而,一张借条看似简单,如果少了关键因素,就有可能引发纠纷。近日,宁海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案。

    通过借贷公司借了4万元,却被真正出借人催还8万元

    事情还得从前年说起。30多岁的宁海人小王,是个上班族。2015年,小王母亲突发疾病,手术急需用钱。但是,除了家里的积蓄之外,小王没有过多存款。虽然通过亲戚朋友东拼西凑了一部分,但还是差了4万元。

    为了尽快筹到钱,小王到处托人帮忙。终于,一个自称在借贷公司上班的朋友朱某前来联系,说是愿意借钱给她。

    之后,小王与朱某见了面。但在填写借款合同时,朱某拿出了两张一模一样的借款合同。合同上除了出借人、借款人、日期、金额、利息等事项需填写外,其他文字及条款都是打印好的。朱某解释说,信贷公司有规定,借款人除了要签一张写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外,还得另签一张同样内容的合同留作备份。

    心牵母亲病情的小王没有怀疑,如实签订了两张内容一致的借款合同。但朱某提出了一个要求,出借人一栏不需要填写。合同签完之后,朱某当场给了小王4万元现金,并要求小王出具两张4万元的收条,小王也照办了。

    据小王说,手术之后,她母亲的身体渐渐康复。依照合同约定,她便陆续归还了朱某近2万元。自己出于对朱某的信任,并没有让朱某写收款收据,也没有更改借条金额。

    让小王没有想到的是,2016年4月,一位潘姓男子找到自己,要求归还所借的8万元。潘某展示的两张带有小王亲笔签名的借据上,出借人一栏写的就是潘某。

    对于屡次上门讨债的潘某,小王认为钱是向朱某借的,要还也只能还给朱某。几次上门催讨无果,2016年9月,潘某便将小王告到了宁海法院。

    法院审理:被告无法举证需承担还款责任

    据承办法官介绍,本案中的小王承认两张借条是真实的,又说明已归还朱某2万元,但却无法举证。在调解过程中,原告潘某是出借人,当初是因出面不便,才让朱某代为办理了借款手续。对此,朱某也予以证实了。但对于小王的还款事实,朱某拒不承认。

    承办法官认为,小王陈述的事实虽然很流畅,但没有实际证据支持她还款的说法。特别是合同中的出借人名字没有填写,归还借款时也没有向朱某索要收据,让还款事实难以查证。

    法院最后认定,因小王缺乏举证证明,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经法庭调解,潘某让步,要求被告小王归还自己4万元,利息不再计算。

    律师观点

    借款人要注意规避四方面风险

    对于借款合同签订或是还款渠道的选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才能规避纠纷风险?昨天下午,记者特意咨询了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的夏志刚律师。

    “有关民间借贷的纠纷案,风险出现在合同签订不规范以及还款举证的比较多。”夏律师表示,需要规避的风险主要在四个方面:一是如果要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应载明一式几份,这样才能避免被认定为完全不同的几份合同。其次是同一笔借款不要重复写借条。如果一定要写,最好收回原借条或建议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之前的借条作废且各执一份,便于日后纠纷时能举证证明。再者写借条一定要明确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身份信息、借款期限和利息约定。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支付方式和还款方式,最好是通过银行等三方支付平台完成,并保留好凭据。借款人主张已还款的,有举证责任;无法举证的,就将承担再次还款的法律风险。记者  孔玲   通讯员  郑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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