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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非准驾车型出了车祸,法院判交强险要赔,商业险免责
【发布时间:2015-06-24 08:18:56】 【点击量:2413】 【来源:宁波晚报

  □记者 吴震宁 通讯员 魏溪 许波涛



近日,慈溪市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老张(化名)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万元,驳回原告要求在保险公司商业险范围内的赔偿。据悉,该案原告王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经向宁波中院提起了上诉。

驾照被降级后依然驾驶重型半挂车

去年8月的一个凌晨,老张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沈海高速往福建方向行驶时,一不留神,撞上了因为故障停在应急车道的一辆重型厢式货车,导致还在货车上的王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老张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

此后,王某的家属多次向老张、其所在物流公司和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但都没能达成一致。今年5月,王某家属将老张、物流公司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150余万元。

法院查明,肇事司机老张在2009年获得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但由于违章,老张的驾驶证已经在去年2014年8月被降了级。而事发当时,老张驾驶的肇事车辆,却依然是重型半挂车,这与他驾驶证被降级后的准驾车型已然不符。

死者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在法庭审理时,死者王某的家属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则称,保险合同条款中已明确约定了“驾驶人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所以保险公司应免责,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车辆交强险,其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分散风险,充分维护和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规定,即使老张存在准驾车型不符的情节,保险公司仍然应该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而关于本案的车辆商业险赔偿问题,慈溪法院认为,老张在明知驾驶证被降级,自己已经不具备驾驶肇事车辆资格的情况下,却仍然驾驶该车辆,其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因此,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该保险公司可以免除保险责任。

据此,慈溪法院作出了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11万元的赔偿责任,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范围内则免除赔偿责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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