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首页 > 法治新闻 > 详细内容
到底是“车撞人”还是“人碰瓷”?被告出示行车记录仪视频
【发布时间:2014-07-11 07:50:35】 【点击量:2773】 【来源:宁波晚报

  □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尹璇



到底是车撞行人,还是行人故意“碰瓷”?在一起索赔金额高达122万多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这个关键性问题成了争论的焦点。前天,鄞州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上,被告为证明“碰瓷”,出示了一段行车记录仪视频。

事故后,向司机索赔122万多元

2013年10月3日晚上6点多,在鄞州区古林中心路上,小林驾驶的奔驰轿车与横穿马路的老李发生碰撞。造成老李严重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老李承担主要责任,小林承担次要责任。

事后,老李经过近2个月治疗,病情有所好转,但不能完全恢复,后经鉴定,老李为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护理。

老李的女儿以老李的名义将驾驶员小林以及车主老林(小林的父亲)、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鄞州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小林赔偿其损失122万多元,老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称对方是“碰瓷”

庭审中,被告林家父子向法庭提交了3张光盘:一张是行车记录仪记录的交通事故现场视频,另两张分别是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和浙江卫视对该交通事故的新闻报道。

林家父子的代理律师指出,原告老李是“碰瓷”。从行车记录仪视频中可以看出,当时原告已经走到了对向车道,却又突然折回,并小跑着迎向正常行驶的小林驾驶的车辆。而且原告背过身用肩、背部与车头相撞,这是一个自我保护的动作,任何普通人均可以看出,这起交通事故是原告故意造成的。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如果原告仅是正常横穿道路,不可能做出突然扑向车辆的行为,原告明显是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从媒体对该事件的报道可以看出,原告的行为已被公众和社会舆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认同为“碰瓷”。

原告说,是受喇叭惊吓所致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则认为,原告过马路时,被告没有减速行驶,并且按了喇叭惊吓到了原告,才导致事故发生。此外,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老李承担主要责任、小林承担次要责任”,其提交的派出所证明也反映了原告的行为不属于“碰瓷”。

对于原告方提出的“受惊吓”的说法,被告林家父子指出,原告是成年人,马路上的嘈杂声音和鸣笛声不至于让原告惊慌失措,而且当时小林并未鸣笛。

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的证据,得出其实际损失为234万多元。根据责任比例,要求小林向老李赔偿122万多元,老林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称,不该为犯罪行为买单

对此,被告林家父子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两被告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系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而受到损害,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不应当得到赔偿。从社会效果角度考虑,如原告通过保险理赔仍能得到救济,无异于是由保险公司为犯罪行为“买单”。

由于案情复杂,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免责声明 | 隐私保护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 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 浙ICP备19005511-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华楼街8号世纪广场A座411室 电话:0574-81156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