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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院发布集资案白皮书:近5年13人因集资诈骗被判无期
【发布时间:2014-05-07 15:20:28】 【点击量:2868】 【来源:宁波晚报

  □记者 黄金 通讯员 沈路峰 陆建强

  

  在过去的5年间,我市非法集资规模超百亿元,近半资金血本无归,集资类案件受害群体达6000人,因集资诈骗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达到27人,被判无期徒刑的也有13人。昨天,宁波中院发布了集资类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和集资类案件审判白皮书,提醒市民提升风险意识。

  案件增减与经济形势密切相关

  据宁波中院发布的集资类案件审判白皮书介绍,2008年以前,宁波法院一审宣判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刑事案件每年不超过5件,2009年陡增至25件,2010年50件,较2009年翻倍,2011年到达峰值63件,2012年后逐年大幅下降。

  “案件的起伏变化,与经济形势有密切关系,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民间金融长期积聚的风险泡沫被挤破,一些集资类刑事犯罪也逐渐浮出水面。经过一番打击,加上经济形势好转,此类案件有所下降。”宁波中院刑三庭钱副庭长说,2009年至2013年5年间,宁波法院一审宣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刑事案件总计192件,涉案金额达109亿余元,至案发尚有49亿余元无法归还。

  其中的一件典型案件就是,邱某从2006年开始,用银行转贷、建造房产以及投资多晶硅生产等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多人借款,以较低利息揽储,然后高息转贷营利,数额累计达12亿余元。至案发时止,邱某尚有1.7亿余元无法归还。最终,北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邱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宁海奉化民间标会盛行

  2009年至2013年,宁波两级法院判处组织标会集资犯罪案件总计85件,其中宁海、奉化两县市案件占87.06%,两县市标会非法集资规模超过6亿元。被告人中女性占79.75%,标会吸收资金的对象也大多以女性为主。

  “民间标会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且名目繁多,数量庞大,牵涉人员众多,严重扰乱了县域金融管理秩序。”宁海法院刑庭赵睿利庭长说,2010年下半年始,该县发起打击整治“日日会”的专项行动,还出台《关于“日日会”会款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意见》。

  比如在2008年3月至2009年6月,陈某为牟利,未经批准,以民间标会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间共组织30余名会员参与的民间标会36只,以首会、捧会等形式非法吸收资金达4900余万元。2009年6月29日,陈某因资金无法周转等原因,致使其组织的民间标会倒会,造成会员的损失共计2000万元以上。最终,宁海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集资类案件受害群体达6000人

  法官表示,此类案件属涉众犯罪,涉案被害人动辄几十人、几百人。如天一证券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被害人或单位则近650人。由于受投资知识和能力的限制,退休老人、农村妇女、低收入者等弱势群体偏好于出借资金赚取利息,结果也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宁波中院刑三庭陆建强法官告诉记者:“他们当中很大一部分由于持有的资金有限,往往形成‘拖拉机户’,即一个出借合同的钱往往是数十个亲戚、朋友凑起来的钱,一旦案发,则形成了庞大的受害群体。”

  据宁波中院估算,近5年宁波法院办结的192件集资类刑事案件,涉及被害人达6000人。刑罚方面,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7人,无期徒刑的13人。

  融资用于生产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我市金融活跃,中小型民营企业从民间融资的情况相当普遍,现在国家对民间金融逐步放开,个人或企业吸收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偿还能力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宁波中院刑三庭钱副庭长向记者解释说。

  记者了解到,宁波比较知名的曾发生资金链断裂的“宝诚”、“唐鹰”等公司,都曾涉足民间借贷,由于借贷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属于正常的融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也进行了明确,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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