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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款并不是遗产,生母要求平分未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4-01-14 10:51:31】 【点击量:2735】 【来源:宁波晚报

  □记者 胡菲 通讯员 陈艳艳 张小玲

  

  本报讯 父母协议离婚,孩子跟随父亲生活,孩子因车祸身亡后获得一笔赔偿款后,生母告上法庭要求平分。昨天,慈溪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3年,小钱三岁时父母协议离婚。当时双方约定,小钱随父亲生活,抚养费由钱某自己承担,母亲李某则负责小钱的四季衣物等。

  小钱一直跟奶奶共同生活,直到2011年,搬去和父亲以及继母王某同住。

  2012年,小钱因一场交通事故死亡。钱某与肇事车主达成调解协议,获得各项赔偿款共计50万元。而为抢救小钱以及处理后事,共花去各种费用6万余元。

  2013年,李某将钱某及其妻子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平分小钱的死亡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钱某结婚后至小钱死亡前一段时间内与小钱共同生活,承担了对小钱的抚养义务,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母,也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故他们三人均是赔偿权利人。

  对于赔偿款,李某有权分割,但应当扣除实际已经支出的各项费用。而且,赔偿款并不是遗产,并不以平分为原则,而是应根据各人所受到的损失大小进行分配。

  法院认为,各赔偿权利人与受害人共同生活越亲密,为受害人付出的金钱和精力越多,所受到的伤害越大。另外,血缘因素的远近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赔偿权利人因此所受到的精神伤害。

  本案中,小钱一直由钱某抚养(奶奶的照顾也属于钱某履行抚养义务的方式之一),他尽了更多的抚养义务,应当取得一半以上的份额;王某作为小钱的继母,与小钱共同生活1年多,且钱某用于抚养小钱的费用属于其与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已与小钱之间形成抚养关系,也应取得相应的份额。

  李某作为生母,其在离婚前对小钱尽了抚养义务,离婚后也通过探视、买衣服等方式尽了抚养义务,小钱的死亡也对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她理应获得比王某更多的份额,因此法院酌情确定,李某应分得其中25%的份额。

  法院判定,50万元赔偿款中,除去已经支出的各项费用,剩余费用为43万余元。按25%计算,李某最终获得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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