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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湾跨海大桥上发生车祸法院判定大桥管理方不负责任
【发布时间:2013-11-14 07:37:17】 【点击量:2665】 【来源:宁波晚报



  □记者 胡菲 通讯员 亦茗 晓波

  

  在杭州湾跨海大桥上发生车祸,伤者认为是当天路面结冰所致,大桥管理方未尽到清除、提醒义务,遂将管理方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但法院审理认为,霜可能会发生结冰现象,但不足以构成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安全隐患,大桥管理方不承担责任。

  “大桥路面结冰导致事故发生”

  今年1月1日,周老伯乘坐儿子小周驾驶的小轿车,从厦门返回江苏。早上6点半,车子经过杭州湾跨海大桥时,突然撞上大桥护栏,年近八旬的周老伯受伤,共花去医疗费约4万元。

  交警大队认定,小周具有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过错,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出院后,周老伯觉得是当天路面结冰导致车祸发生,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方———杭州湾大桥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大桥公司)应承担责任。今年3月,他把大桥公司和儿子小周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周老伯起诉称,因路面结冰湿滑,导致车头与桥面护栏相撞,大桥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在收取机动车高速公路费用后应当提供安全的通行条件,应及时提醒驾乘人员注意行车安全和清除路面结冰,但大桥公司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未发布提醒信息,构成安全隐患,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大桥公司赔偿4万余元。

  大桥公司辩称,其与周老伯不存在合同关系,对周老伯无合同义务;大桥路面是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道路结冰系不可抗力,任何人无需对周老伯损害负责;周老伯和小周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小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由于过错导致周老伯受伤,应当由小周承担赔偿责任。

  小周则辩称,大桥公司并未警示和提醒,应对父亲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他是按规定正常行驶,没有理由为父亲的损失负责。

  “霜出现结冰不构成安全隐患”



  法院审理认为,高速公路因车辆流量大,车速快,属高危险区域。国家公路法规赋予了被告大桥公司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对高速公路有维修保养和采取措施保障进入其所辖路段的车辆在安全畅通的路面高速行驶的义务。周老伯虽未与被告大桥公司之间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并不影响被告大桥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此义务为法定义务。

  本案中大桥公司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保障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对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所能发现的安全隐患,尽可能采取相应措施积极予以排除,或者采取发布信息的方式提醒驾乘人员注意行车安全,以防范、控制危险的发生。

  法院专门向气象部门做了调查,气象部门提供的资料表明,杭州湾跨海大桥所在气象监测站点,事发前一天以及事发当天均为晴好或多云天气,1月1日6点半时的气温为零下1.6℃,有霜,并无降水。据此,法官推断,事发路段并无结冰的天气条件。退一步讲,即便因气温较低,霜可能会发生结冰现象,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该结冰也只可能为冰面极薄、范围极小的结冰,并不足以构成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安全隐患,车辆本身的防滑和制动系统足以保证行车安全。

  因此,大桥公司未发布提示信息的行为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大桥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小周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对周老伯损失承担责任,周老伯本身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小周赔偿周老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4万余元。周老伯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宁波中院,昨日,周老伯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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