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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借钱不还,17年后他才记起打官司,晚3年法院就管不着了
【发布时间:2013-09-27 08:35:32】 【点击量:2251】 【来源:宁波晚报

  □记者 黄金 通讯员 北璎

  

  17年前,借给邻居7万元。17年中,邻居一直没还钱。17年后,他告老还乡,想起了这笔陈年老账,把邻居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邻居归还本金7万元及35万元利息。法官说,他再晚3年起诉,法院就管不着了。

  借钱后17年没还

  王某今年已经68岁了,17年前,他和胡某是邻居,关系还不错。当时,胡某想做点小生意,向王某借钱。胡某打了张借条,约定借款7万元,月息3分,但未约定还款时间。之后,王某上门给钱,胡某正好外出了,胡某就把钱给了胡某的妻子张某。一段时间后,王某外出打拼,这一走,就是十几年,这期间几乎没有回来过。

  10年前,胡某和妻子张某离婚。两人约定,孩子归张某抚养,胡某无须承担抚养费,但原来家中的全部债务由胡某归还。

  如今,王某年纪大了,告老还乡,又想起这笔拖欠了十几年的陈年老账,便将胡某和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归还本金7万元及10余年来按照借条所约定的利息共计约42万元。

  差点要不回来了

  得知自己被起诉,胡某躲起来了。张某多次给他打电话,他却百般推脱,不愿出庭。直到张某表示,孩子马上要办婚礼了,若是王某讨债讨到了婚礼上,孩子面上也无光时,胡某才勉强答应出庭。

  庭上,张某称当初借钱时自己并不知情,借条上也没有自己的签名。尽管借款发生在两人未离婚时,但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何况两人离婚时已经约定全部债务由胡某一人负担,债务理应与己无关。胡某则答辩称,由于王某常年在外,两人离婚时的约定也并未考虑到这笔债务,且当时约定的利息过高,法院不应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条上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则应享有最高20年的诉讼时效保护期,也就是说,借条并未过期。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虽不知用途却曾经手这笔款项,应当认定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两人应负担共同还款责任。

  张某履行还款义务后,可以按照两人离婚协议的约定,向胡某追偿。关于利息,当年的银行利率较高,借款发生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约11%,所以约定的月息3分并未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应该予以保护。但自1998年起,利率下调,利息最多只能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

  昨天,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胡某和张某归还借款7万元,并支付利息约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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