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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为救落水伙伴溺亡,法院调解下,被救者家人赔3万元
【发布时间:2013-09-13 08:03:13】 【点击量:2260】 【来源:宁波晚报

  □记者 黄金 通讯员 余瑾 李平

  

  少年为救落水伙伴溺亡。因协商未果,他的父母把被救者家人、村委会及水塘承包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多万元。昨天,经法院调解,各方达成协议,被救者家人、村委会及水塘承包人同意赔偿,其中,被救者家人赔了3万元。 

  儿子为救小伙伴遇难

  5年前,方某、李某两夫妻从四川老家来余姚打工,在梨洲街道一村庄安下了家。平时两夫妻靠在家替人加工产品赚钱,日子还过得去。他们有个儿子叫小栋,今年14岁,读初中一年级。

  今年5月12日下午2时,邻居家的小军来约小栋出去玩,两人还叫上了另一个小伙伴小春。三人来到村庄附近的一个小水塘旁。小水塘用铁丝围着,但有扇门没锁住,三个人溜了进去。三人都不会游泳。小军抢先靠近水塘准备试水深浅,因重心不稳滑下水塘。小栋见状,迅速拿起岸上一条两米长的绳子打算拉小军上岸,可是因为力气太小,无法把小军拽上岸。眼看小军马上就要沉下去,小栋下水塘试图用手去拉,却不幸沉了下去。此时,站在岸上的小春连忙大声呼救。附近的建筑工人闻讯赶来,跳下水塘救人。不一会儿,小军被救了起来,可小栋却迟迟未找到。直到十分钟后,消防队员赶到现场一起寻找,才把小栋捞了上来,可他已停止了呼吸。

  父母向被救者家人索赔

  小栋遇难后,方某和李某伤心欲绝。他们认为小栋是为救小军而遇难的,小军的父亲作为小军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定赔偿义务。同时,水塘边虽有护栏,但大门没锁住,也没有安全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水塘的所有者即该村村委会及水塘的实际承包人应当承担管理欠缺的责任。他们多次和小军的父亲及村委会等交涉,但因小军家经济困难,协商未果。

  今年7月中旬,方某和李某将小军及其父亲以及该村村委会和水塘承包人都告上了余姚法院,索赔27万多元,包括死亡陪偿金、丧葬费等。

  昨天,余姚法院综合考虑小军家庭的经济状况,对该案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小军及其父亲共同赔偿小栋父母3万元,该村村委会赔偿小栋父母7万元,水塘承包人赔偿小栋父母3万元。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因见义勇为而遭受的损害,受益人到底是否需要补偿。我国《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主要指有明确侵害人的赔偿原则,对于没有侵权人或不能确定侵权人或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时如何赔偿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的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在侵权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权人或不能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下,如果赔偿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以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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