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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遗嘱难证实,房屋继承起争议--说说遗产继承那些事
【发布时间:2013-08-03 17:06:15】 【点击量:2001】 【来源:中国宁波网

  父母遗嘱难证实,房屋继承起争议

  今年5月的一天,法院对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宣判后,认为自身权益未实现的两名女当事人,当即在法庭外痛哭。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两人的弟弟却拿上判决书,扬长而去。

  原来,徐氏夫妇育有二女一子,生前承租一套70余平米公房。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依政策,承租人可购买此公房。根据徐氏女儿的陈述,当时已退休的父母受经济条件所限,表示“谁掏钱,房子今后就归谁”。儿子当时明确表示,不出钱也不要房子。最后,由姐妹俩凑了3万元,以父亲名义买了此房。

  2012年,徐氏夫妇先后离世。姐妹俩找弟弟商量,依父母生前所言,将这套时下价值90万元住房过户给二姐,二姐支付大姐40万元。未料,弟弟反驳称:“父母遗产,凭啥我没份?这套90万元房子,应三人均分。谁拿房,谁掏钱。否则,休想过户。”姐妹俩无奈,向法院起诉,请求解决。

  法院查明,徐氏夫妇名下房屋,当初以“房改房”形式购买时,确系两个女儿出资。但两姐妹关于父母生前有“谁掏钱,房子今后就归谁”的说法不能证实,且弟弟也不认可。由此,讼争房屋应由徐氏三姐弟共同继承。法院经对讼争房屋评估,结合案件实际作出判决:房屋由徐氏二女儿继承,同时支付其姐和弟各30万元。

  [说法]本案争议焦点为徐氏夫妇是否有“谁掏钱,房子今后就归谁”的遗嘱。因其女儿不能提供,其子又予否认,故法院按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判定三姐弟共同(等额)继承遗产。登记在徐氏夫妇名下房屋,虽系两个女儿购买,然购房资金来源,不影响房屋权属。显然,本案徐氏夫妇生前若立下书面遗嘱,则其儿女间纠纷或许可避免,一奶同胞不至于比世代仇人还恨。

  母亲留两份遗嘱,两个媳妇对簿公堂

  如今订立遗嘱的人越来越多,但有的立遗嘱人对怎样写一份合乎法律规定的遗嘱了解不够,其不规范、不全面的遗嘱,致纠纷隐患依存。

  住市郊的吴老太早年丧偶,离世前两年,她与两个儿子商定,以半年为一个周期,轮流在两家居住。为支付保姆费和医疗费等开销,吴老太将居住的房屋以50多万元出售。吴老太随大儿子生活时,曾写下“50万元,今后若有余,由长子继承”的遗嘱。老人住小儿子家时,又立下“我百年后,50万元如有余,归小儿子”的第二份遗嘱。两个月前,吴老太在长子家去世。兄弟俩料理完老人后事,拿出了母亲内容迥异的遗嘱。两人经协商,决定平分该钱。但该解决方案,遭到吴老太两个儿媳妇的反对。小媳妇以其丈夫,即吴老太小儿子名义,将夫兄告上法庭,要求独得40万元。大儿子妻子,以丈夫委托人身份出庭应诉,辩称要全额继承该遗产。

  法院审理后对此案作出判决,吴老太名下40万元在扣除大儿子垫付的最后五个月保姆、医疗费等计3万元后,余额归小儿子所有。

  [说法]《继承法》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吴老太两儿子提交的遗嘱,虽皆符合法律有关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但长子提供的遗嘱订立时间早于小儿子提供的遗嘱,其内容又相互抵触,依照法律规定,应以小儿子所持,即吴老太第二次书写的遗嘱为有效。

  遗嘱内容不全,兄弟反目

  前不久,男子周哥(化名)向当地法院起诉:父母生前将价值百万元房屋,以70万元价格出售给胞弟周弟(化名),周弟取得房产后,并未向父母支付该购房款。现父母去世,作为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父母该项债权,债务人周弟须向其支付该70万元的二分之一。周弟辩称:父母对遗产处分很公平,将百万元房屋赠与他,又立遗嘱,将百万元存款归周哥。父母健在时,其已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由于当时赠与房屋过户税费为房价总额的3%,而以买卖形式过户,税费为房价总额的1.5%。为省下万余元费用,他与父母“假戏真做”,签了《房屋买卖合同》,由他以70万元“买”下父母房屋。父母立遗嘱时,以为房屋已过户给他,不必再予明确,所以,只提及百万元存款归周哥。

  法院认定,周氏父母遗嘱仅“存款百万元归周哥”这一主要内容。房地产交易所资料载明,周弟以70万元价,向父母购得那套住房。经法官调解,兄弟俩达成协议:周弟向周哥支付30万元。在签收调解书后,周弟对胞兄扔下一句狠话:永不再与你往来。

  [说法]100万元现金,一套价值百万元的住宅,这是周氏夫妇的主要遗产。一般而言,老人将100万元给了长子,对百万元房屋,却以70万元卖给小儿子,似不合情理。若周弟所言“父母立遗嘱时,定以为房屋已过户给我,不必再予明确,故只提及百万存款归周哥”属实,则兄弟反目成仇,在诸多复杂因素中,是否还有周氏夫妇所立遗嘱不完整的缘故呢?

  上述案例,于生活中或属个别,然其明白无误地告诉人们:为避免自己百年之后,家人在继承遗产时可能产生的矛盾,是否应当留下一份规范、完整的遗嘱?

  朱泽军周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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