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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 高芸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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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姜栋 记者 蒋煜明
本报讯 70岁那年,独居的许大伯遇上一份来之不易的感情,可正是这份感情,让妻儿在他过世后连续对簿公堂。
孤独老人遇上热心保姆
汪阿姨今年51岁,宁波人,多年前下岗后靠做保姆维持生计。其间,她和丈夫因感情不和离了婚。
2007年,汪阿姨应聘到江东的许大伯家做保姆。许大伯当时70岁,丧偶多年。
汪阿姨发现,许大伯虽然经济条件不错,但因为子女很少来探望,生活得并不开心。
据汪阿姨说,自己蛮同情许大伯的遭遇,所以不仅照料他的衣食起居,还经常和他聊天解闷,在自己的照料下,许大伯精神好了很多,两人也慢慢产生了感情。
2008年4月,许大伯为汪阿姨写下一份“遗嘱”:
几经婚姻挫折的汪××愿意与年纪相差二十多岁的我结为夫妇,照顾我安度晚年,为报答和安置其晚年,我百年之后愿将我的财产(房屋、股权中属于我遗产的部分)作为汪××颐养天年之用。
写下“遗嘱”两个月后,两人登记结婚。
对这个突如其来的“母亲”,许大伯的子女有些看法。据他们说,他们每个月都会给父亲5000来元生活费,自打汪阿姨来后,父亲每个月都“用光”了。“一个70岁老人家一个月能花5000元?稍微想想就知道是怎么回事了。”
他们还表示,那份“遗嘱”也是汪阿姨“逼”的。“当时她跟爸爸说了,写了遗嘱才结婚,不然不结,爸爸当时很依赖她,就妥协了。”
老人去世前转让百万股权
2011年初,许大伯因病去世。汪阿姨在处理许大伯财产时意外发现,2010年年底,也就是许大伯去世前两个月,他把自己名下价值百万元的股权转让给了儿子。
汪阿姨不服气了:“几年前他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股权是给我的,怎么一下变卦了?”
她找到许大伯的儿子许先生,让对方支付她相应的股权转让款。
许先生说什么都不答应,今年年初,汪阿姨把他告上了江东法院。
许先生表示,这笔股权转让是发生在父亲和子女之间的,早已处理完毕,汪阿姨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相对方,无权起诉。
他还说,父亲去世前十几天就在医院立了遗嘱处理了财产,汪阿姨已经拿到30多万,再加上之前每个月“克扣”的生活费,已经收获不少。但对于这30多万,他也拿不出什么证据。
法院判决保姆无权继承
江东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许大伯出具“遗嘱”时,汪阿姨和许大伯还未结婚,故她并非许大伯的法定继承人,所以“遗嘱”实际上应是遗赠。按照法律规定,受遗赠人汪阿姨应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遗赠的表示,但汪阿姨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过接受遗赠的表示,应视作放弃。而且许大伯生前已将股权转让,故股权并不在其遗产范围内,法院最终驳回汪阿姨的请求。
汪阿姨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中院上诉。
经中院调解,昨天汪阿姨和许先生达成协议,许先生支付汪阿姨30万元,双方就股权问题再无纠葛。
■法官说法
遗赠和遗嘱的区别
法官介绍,汪阿姨一直认为许大伯生前写下的是遗嘱,但法院却认定为遗赠,这涉及遗赠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区别问题。
首先,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主体范围不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或者集体,但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遗嘱继承人则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许大伯写下协议时和汪阿姨并非夫妻,所以属于遗赠性质。
其次,我国《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为方便留作证据,最好是留下书面说明,并经过公证),到期没有表示接受遗赠的,视为放弃遗赠。遗嘱继承人接受继承的,则无须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自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嘱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
另外,受遗赠人不能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是从遗嘱执行人处取得受遗赠的财产,而遗嘱继承人可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取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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