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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1-06-25 21:44:03】 【点击量:2895】

我省出台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2011-06-24 省律协研究室 


 
    近日,为规范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浙江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并下发通知。收费标准将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等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明确了具体收费标准。刑事案件的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其中,侦查阶段每件1500-80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1500-10000元,一审审判阶段每件2500-25000元。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者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可依此酌减收费。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和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每件2500-10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一定比例分段累计收费。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

    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社会信誉、服务能力、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等,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律师事务所按不超过标准上限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额。律师事务所可采取计时收费方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计时收费具体标准,授权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载明收费条款,对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予以明确。

    纵观标准,一是比2003年的标准有适当提高,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基本相适应;二是接近了与收费标准较高省份的差别;三是实行区间价,适应我省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

    通知还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通过在醒目位置公布、向委托人提供书面材料等方式,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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