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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意见
【发布时间:2010-10-17 21:48:33】 【点击量:3004】

《关于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意见》

2010-10-15

   新华网北京10月15日电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解释的规定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严格按照法定标准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决不允许在案件定性问题上出现人为“拔高”或“降格”处理的现象。

   上述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15日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意见》中,对各级法院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提出的要求。

   据了解,为了进一步规范法院系统的打黑除恶工作,确保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打黑除恶工作做出了有针对性的部署。

   这个5部分共24条的《意见》还强调,在审判中还要不断强化程序意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各项诉讼权利,以维护和体现法律的严肃性与公正性。此外,各级法院在继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严打高压态势的同时,也要正确区分黑恶势力成员在组织或者组织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

   《意见》还对人民法院下一阶段的打黑除恶工作提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要求。为了保证严格依法办案,并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力量,《意见》要求在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较多的地区,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置打黑除恶专业合议庭,专门负责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审判及业务指导;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意见》针对不同类型的黑恶势力成员分别提出了体现从严或者从宽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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