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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境界之外还有境界
【发布时间:2010-08-06 10:21:55】 【点击量:5821】

律师:境界之外还有境界

 常晓波   2010年6月28日

大家都知道坐井观天这个故事,但是每个人却从不考虑自己是不是在坐井观天,因为每个人都是一个世界。

律师这个职业,从整个行业来看,基本上是一个操作性很强的行业,它不需要你有特别高深的理论知识,也不需要你去钻研特别复杂的法律难题,在中国目前的法治框架下,只要法院可以受理的,都可以从法院这里讨的一个说法,只不过合不合当事人意罢了。

在前几年,甚至再往前推几年,从整个行业的高度看,律师的法律(素养)水准可以说是远高于法官、检察官的,但是及至公务员考试的实施,伴随着大量法科毕业生的就业难,许多通过司法考试的法科毕业生得以进入到法院、检察院,这种状况的持续,可以说从根本上使得法官、检察官的法律水准有了一个较高的起点,并伴着后续的教育培训,他们已经有将与律师行业的法律(素养)水准拉开的趋势了。

原因主要是两个方面的:一、法官和检察官法律功底好,且都是国家公务员,他们相比律师而言,在工作过程中,他们获得培训、进修、交流等机会远多于律师,且不需要为以上活动的资金发愁;二、律师是一个自由职业,自由的代价就是自己养活自己,许多刚开始执业的律师基本上是不考虑怎么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水准的,如果说也有提高的话,那是法律实践能力的提高,这对于刚执业的律师是迫切需要的,对于执业年限较长且经验较丰富的律师而言,一般他考虑自己如何向合伙人或开所的方向努力,只有极少数的例外会考虑提升自己,重视法学研究,因为这是法律实务界多数人的通病,他们都认为搞学术这是法学家的事情。

但是从根本原因上看,这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差异性有莫大的关系。

律师这个职业,在时下中国,其职能(可能用于不当,暂且使用)定位与定位都被扭曲了。

首先谈谈其职能定位被扭曲,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个简单的定义,其实就是将律师作为一个商人看待,但是通观我国法律规定以及整个法治社会对律师的期望而言,律师更要在维护法治统一、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民主与法治建设上努力,但是就目前律师业的现状而言,很难说律师能完成以上使命,但是可以说律师在无时无刻不在践行上述使命。抛开众说纷纭的李庄案,就每年发生的其他律师犯罪案件看,律师的社会地位如何?大家应该会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看一个行业执业人员的社会地位,绝不是要我们去看那些领头羊,无论是什么行业,领头的永远有人尊敬。

举一个例子,如果你告诉你的亲戚朋友,我从事了律师职业,他们说好,很好,律师这也职业好,很能挣钱的……如果你告诉你的亲戚朋友说你到法院工作了,马上快要成法官了,他们说好,以后有纠纷了,你要帮忙啊……

这些年,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物质至上金钱至上已经成为了一条大家都认可的公理。无论是个人,还是团体,还是机关。从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伊始,到现在也就不到30年的时间,昔日农村乡邻暖暖的情意,现在已经为金钱隔开,同时伴随着财富的增长,不安全感也逐渐增加。但是不安全感的根本消解或消除,最终是以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为标志的,否则任何的运动或严打活动,都只是无济于事的。相比一般犯罪侵犯公民权利而言,政府违法侵犯公民权利的后果更为严重,更值得关注,律师被赋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治统一、促进民主与法治建设,成为了执政者想说但又不能直接说出口的话。

一来,中国社会还处在一个明显的官本位的社会,依法治国口号已经喊了十年之久,可是依法治官还是停留在纸上,就一个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已经揭露了太多的政府机关问题;二来,考究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从来没有一个机构或一个行业能够制约国家权力,那么在时下中国从律师的职业功能定位来看,想让中国的律师和西方欧美国家的律师一样,发挥私权制约公权的作用,无疑是妄想的,律师法没有明确这么规定,是不想自己停留在一个尴尬的境地。

首先在中国纸上的法律和实践中运行的法律是两回事,君不见宪法规定了人大监督政府的权力,可是君几时候见该项权力行使过?律师法赋予律师越多的权利,律师越有可能享受不到,相反有律师去较真,很可能会成为牺牲品。但是,如果没有人去较真,去牺牲,那么法律的规定,永远只能停留在纸上。

律师整个行业的发展境地也是让人很是担忧的,律师行业协会的“软弱、无能”根本不能引领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有多地方律师协会因为会费收取与使用与会员发生纠纷,律师作为法律的专家,如果自己家内的事情都解决不了,又何以扫天下,以解当事人之法律危难?

整体上中国律师界缺乏一种危机意识,更缺少一种真正的独立自由的思想,律师基本上是散兵游勇,各自为战,没有思想,没有见地,执业没有规划,没有理想,如果有理想也是以创收额来确定,在多数律师身上,家、国、天下,他们看到只是家。

中国律师界要深深思考:律师职业要回归到社会,而不是自己。

律师应该是“士”,因为律师肩上担着社会赋予的重任,但是律师实际上不是“士”。

“士”在时下中国已经死了。

千年已过,我们在书籍、影视等作品中看到的“士”,现在在中国已经不见了。古人不怕死,也不考虑太多的利害关系,不会在意金钱物质名利等身外之物,因而他们敢于坚持正确的见地,敢于逆龙鳞,敢于牺牲,敢于为民请愿。

范仲淹: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

张载:为天地立心,为生民请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

境界之外还有境界,中国的律师确实需要反思了,亟需要反思的不是与法官检察官法律操作水准的差距,而是作为一名律师应有的思想、境地以及应该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这才是中国律师界能否摆脱创收为目标,“洗心革面”以“士”之姿态践行律师之责之德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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