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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法律服务范围
【发布时间:2010-06-13 20:37:05】 【点击量:5496】

一、交通事故法律咨询、代书

为交通事故当事人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帮助;根据当事人的需要,代为起草起诉书、上诉书、答辩状、执行申请书等法律文书。

二 、代为办理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发生后,代为办理与保险公司理赔与索赔事宜,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减少当事人的损失并节省当事人的宝贵时间。

三、代当事人参与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
      1 、代为办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2 、代为办理人身伤残鉴定;
      3 、代理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
      4 、代为进行事故赔偿调解;

四、代理交通事故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的调解失败后或者不经公安管理部门调解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所接受任何一方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进行以下工作;
      1 、调查取证,为诉讼做充分的准备;
      2 、起草起诉书、上诉书、答辩状等法律文书;
      3 、代为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
      4 、代为起诉、上诉、反诉等;
      5 、参加开庭审理,参与法庭调查、辩论,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6 、代收法院裁判文书;
      7 、代理强制执行;

五、代理涉交通事故刑事诉讼

交通事故当事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律师,分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具体为;
      1 、侦查阶段
      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为其申请取保侯审;向公安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
      2 、审查起诉阶段
      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等)、技术性鉴定材料,代为申请取保侯审;
      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应在七是内作出书面决定并答复律师。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书面意见,检察院应当附卷,对于律师提出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办案人员应当认真审查。
      向本案知情人或与本案有关的人调查取证,必要时,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3 、审判阶段
      会见被告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批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证据材料),代为申请取保侯审;

向本案知情人或与本案有关的人调查取证,必要时,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经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参加开庭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六、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可接受被害人的委托,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分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具体服务范围同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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